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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合作的建议

在商业或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贷款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程序首先追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在得到胜诉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其间,费钱、费力不用说,更重要的是由于诉讼总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最终使贷款人虽赢得诉讼却仍实现不了受损权益得到补偿。面对这些难题,作为长期致力于借款、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研究的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向您建议:公证您的借款合同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我们相信,秉承尚法、客观、公正的法律信念,以严谨、敬业、务实的专业精神,扞卫您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的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财产的公证活动。

2、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依据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优点

  1.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2)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即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违约,就可以通过极其简易、迅速、便利的途径,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的财产,为贷款人赢取大量的宝贵时间、精力和法律成本。

下面的图例可以直观的显示上述优点:
(1)未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
未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司法实践及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00年1月至2008年11月止,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共计154994件,结案152706件,涉及标的共计8443084万元;在结案的152706件中,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2373件,占1.55%,执行率和执行效果远远高于法院的判决本身。

5、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执业区域

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可以受理包括整个天津市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6、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 (1)借款合同;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
  •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 (3)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 (4)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 (5)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7、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方式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亲自申请;
(2)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请。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书。

8、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A 贷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强制执行公证申请表及授权书;
(2)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样本及身份证(第一次须在公证员面前签署,进行备案后,以后可免于提供);
(4)代理人身份证;
(5)债权文书原件(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等)“N+1” (“N”表示申请人所需公证证据的份数);
(6)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补充协议;
(7)公证员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B 借款人/担保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合资企业投资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批量办理的只需提供一次);
(3)强制执行公证申请表及授权;
(4)代理人身份证;
(5)公司章程(最新的、盖有工商登记专用章的);
(6)董事会名单及其同意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7)担保财产产权证明、抵押登记证明;
(8)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各项证明需为原件,留存公证处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C 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民事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担保财产产权证明、抵押登记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9、申请执行证书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贷款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2)授权委托书;
(4)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已偿还/未偿还本金、利息数额以及因违约应偿还甲方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数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河西公证处说明并附加相应的凭证;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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