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任何公证事项均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离境的,应提供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点击下载:1.自然人委托书《自然人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特别提醒:
一般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但是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监护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必须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民事公证申请表》(点击下载:民事公证申请表《民事公证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经济公证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点击下载:1.经济公证申请表《经济公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查询方式一:按常见公证事项排列

查询方式二:按公证事项的首字母的音序排列

B类

  • 保全证据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关于保全证据公证更为详尽的介绍,请点击查阅《关于加强保全证据公证合作的建议》

    • (2)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并且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
    • (3)申请保全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及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申请保全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并提交证人的身份证明。
    •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C类

  •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 (1)各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 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共有财产的产权证;
    • (3)财产分割协议;
    •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财产和租赁合同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 (3)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 (4)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 (5)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 产权证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财产所有权权属凭证;
    •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成绩单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成绩单原件;
    • (3)毕业证或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点击下载学历证明《学历证明》)或《在读证明》(点击查看在读证明《在读证明》样例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 (3)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 (4)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 (3)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 (4)出国留学协议书;
    •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 出生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前往美、法、泰、哥伦比亚等国的须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及以上。
    • (2)出生证明材料(以下其中之一):档案管理部门(人事、劳资、组织、街道办事处、人才等)出具的《出生证明表》(点击下载在读证明《出生证明表》);
      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情况调查表》;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 (3)前往美、法、泰、哥伦比亚等国的须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及以上。
  • 存款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银行存款证明(以下其中之一):存单;存折;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 (3)证明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必须已存满三个月,证明外币存款的无时间限制。

F类

  • 法人资格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法人资格证明书(以下其中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法人资格证明(以下其中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任命书、聘任书等);
    • (5)法人的组织章程;
    •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法人资格证明(以下其中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 (4)受托人的身份证;
    • (5)授权委托书;
    • (6)若授权事项涉及财产,提供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财产权益等证明;
  • 法人资信证明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法人资格证明(以下其中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
    • (4)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出具的该单位金融活动、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单位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表会计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损益表等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 (6)其它证明材料,如对其固定资产、股票、债券等及无形财产进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资产评估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
    •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房产买卖(现售)合同公证
    • 卖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转让的房产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由预售转为现售的,除应提供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供房产竣工验收合格证。
    • (2) 卖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达到婚龄而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卖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卖方为非本市的法人组织,上述材料须经公证。
    • (3) 转让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 (4) 转让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 (5) 代理人代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与“房产预售合同公证”中的买方代理人所需提供的材同。
    • (6) 房地产证;
    • (7) 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8)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购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公民身份证、护照等);
    • (2) 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3) 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或收据);
    • (4) 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个人委托及非本市的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证明;
    • (5)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房屋买卖合同
    • 1、卖方为自然人:
    • (1) 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 (2)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
    • (3) 房屋所有入出卖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 (4) 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 (5) 房屋估价凭证
    • 2、卖方为法人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 (3) 《房地产权证》;
    • (4) 房屋估价凭证。
    • 3、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
    • (1) 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 (2) 无本地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购买城镇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
    • 4、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
    • (1) 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3) 所购买的房屋座落市内的,需提交购买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购买的私有房屋座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郊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抚养事实公证
    • 1、 抚养人的身份证明;
    • 2、抚养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3、抚养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抚养事实证明》(点击参考《抚养事实证明》样例);没有工作单位的,有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点击参考《抚养事实证明》样例);
    • 4、捡拾人(两人以上)声明公证书;
    • 5、抚养人保证抚养事实真实以及对被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保证书

G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 (3)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定标、拍卖文件;
    • (4)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证明;
    •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 (6)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土地使用权证件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
    • (4)地上物、附着物所有权凭证;
    • (5) 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完成投资的25%);
    •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个人年收入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 2、 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的年收入证明(点击参考《收入证明》样例);个人年收入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个人纳税证明
    • 3、 申办实体个人收入公证,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若干张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公司章程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公司的文件。
    • 2、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并经我国驻外领事馆认证的投资者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当事人需要提交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3、 公司章程文本若干份
    • 4、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章程的决议(即: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
    • 1、 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备委员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
    • 2、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 3、 国家或地方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实行股份制的文件;
    • 4、 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5、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 6、 审计、验资报告书;
    • 7、 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 8、 股东名册;
    • 9、 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股东大会)的议程;
    • 10、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 11、设立公司的报告;
    • 12、公司章程(草案);
    • 13、首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 14、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表决办法;
    • 1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股权转让公证
    • (一) 出让方应提交:
    • 1、 主体资格证明;
    • (1) 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资格证明;
    • (2) 法人股份,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3) 个人股份,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4) 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 2、 公司章程
    • 3、 股权证明;
    • 4、 允许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同意转让法人股的决议);
    •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6、 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经法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 (二) 受让方应提交:
    • 1、 主体资格证明;
    • (1) 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 (2)公民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 2、 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 3、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三) 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四) 股权转让合同文本。
    • (五)注意:
    • 1、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 2、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
    • 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或户籍迁出证明;
    • 2、申请人提供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点击下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
    • 3、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 / 骨灰存放证 / 穴位证等);不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户口本首页与本人所在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他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一起到公证处办理;
    • 4、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5、公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国籍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提供的《国籍证明表》(点击下载在读证明《国籍证明表》)(由以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已出境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其本人在中国居住期间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H类

  • 合同类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合同文本若干份
    • 3、合同涉及的财产的权属证明和技术资料等
    • 4、合同内容涉及行业许可的,提供许可证明或相应的资质证明
    • 5、法人为公司的,合同签订依法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提供公司章程和有效的决议文件;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6、依法应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提供批准文件、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户口簿/户籍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护照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护照原件
    •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婚前、夫妻财产议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婚前或夫妻财产协议原件;
    • (3)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 (4)协议涉及财产的产权凭证原件(如房屋产权证、存单、股权证明);
    • (5)其他。
    •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公证(未婚、未再婚、结婚、结婚证、离婚、离婚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3、 申办结婚公证/结婚证公证当事人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 (1)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 (2)办理结婚公证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二寸相片若干张
    • (3)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 (4)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 (5)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 (6)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 (7)国外、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上述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 4、申办离婚公证/离婚证公证当事人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 (1)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 (2)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
    • (3)如果为解放前离婚的,须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详列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离婚时间、离婚地点。
    •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J类

  • 继承类公证(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1、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3、 遗产的产权证明、清单(如房屋产权证、存单、股权证明);
    • 4、 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单击下载申请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申请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 5、其中一个法定继承人单位(注意:该单位不得与被继承人的单位相同)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表》(单击下载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6、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以下其中之一):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骨灰存放证、墓地证、合葬证、火化证并提供死亡时间的证明);有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
    • 7、涉及遗嘱继承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遗嘱;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 8、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作出书面弃权声明书,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提交经过公证的弃权声明书(弃权声明书)
    • 9、 继承人应当全部出席,不能出席的应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 1、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
    • 2、 被寄养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
    • 3、 承担寄养者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点击下载亲属关系证明表《亲属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4、 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其复印件;
    •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驾驶证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有效的驾驶证正、副本;
    •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监护协议公证
    • 1、 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 3、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 5、监护协议草稿;监护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 (2) 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 (3) 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 (4) 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 (5) 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 (6) 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 解除收养公证
    • 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2、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 3、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 (1)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 (2)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 (3)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 (4)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 (5)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 (6)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 (7)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5、 注意:
    • (1)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 (2)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 (3)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
  • 经历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申请人提供的《经历证明表》(点击下载经历证明表《经历证明表》)(由以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申请人档案存放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3、 经历中所涉及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 4、 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若干张
    •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K类

  • 开奖公证
    • 1、 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 2、 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 3、 有奖活动规则、方案;
    • 4、 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
    • 5、 抽奖人的身份证明;
    • 6、 奖券票样
    • 7、 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 8、 经公证员审查认可的有关广告或其它宣传材料
    •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P类

  • 拍卖公证
    • 1、 拍卖机构和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 2、 被拍卖物清单、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 3、 拍卖程序规则和公告
    • 4、 定向拍卖的,提交竞买人名单、基本情况的材料
    • 5、 竞买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 6、 拍卖成交确认书
    • 7、 拍卖底价或保留价文件
    • 8、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票据拒绝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 3、 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Q类

  • 企业兼并协议公证
    • 1、 协议双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件;
    • 2、 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 3、 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银行等部门对兼并方案的书面审定意见;
    • 4、 双方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兼并或被兼并的决议;
    • 5、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 6、 双方企业各自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7、 兼并方或被兼并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和产权转让成交价的确认文件;
    • 8、 企业兼并协议文本及附件;
    •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亲属关系公证
    • 1、 申请人、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点击下载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
    •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S类

  • 赡养协议公证
    • 1、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身份证明
    • 2、 赡养人、被赡养人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点击下载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
    • 3、 赡养协议若干份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生存/健康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 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死亡公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2、 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 3、 死亡证明原件(以下其中之一):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情况调查表》;尸体火化证明;有记录死者死亡日期的户口薄原件;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解放前死亡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交其他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书证,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的剪报原件、墓碑照片等;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声明书公证
    • 1、 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
    • 2、 声明书原件;
    • 3、 声明书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T类

  • 提存公证(法定提存、约定提存)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 3、 申请法定提存的,应提供符合法定提存的条件证明(以下其中之一):
    •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债权人无法按时受领给付的证明材料;
    • (2)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无法按时受领给付的证明材料;
    • (3)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证明材料;
    • (4)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证明材料
    • 4、 申请约定提存的,提供以提存方式给付款项的合同文本;
    •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 6、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情况证明材料
    •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温馨提示:关于提存公证更为详尽的介绍,请点击查阅《关于加强提存公证合作的建议》(说明:链接到专业服务内容中的“关于加强提存公证合作的建议”)

W类

  • 完税证明公证
    •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其税单;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委托合同/委托书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委托书;
    • 3、 委托书内容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财产权益等证明;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未婚或再婚声明书若干份
    • 3、 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未婚、未再婚证明信、离婚证、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X类

  • 析产协议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析产协议书;
    • 3、 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共有权证书)。
  • 姓名(曾用名)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曾用名或别名。
    • 3、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姓名的证明材料。
  • 学历/学位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教育部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书;
    • 3、 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证明表》(点击下载《学历证明表》)(由以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
    • (1) 申请人档案管理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2) 经核实足以证明其毕业证、学位证是真实有效的其他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成绩单等)。
    • 4、 申请人的近期免冠2寸照片
    •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Y类

  • 有无违法刑事记录(无刑)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已满14周岁以上的,提供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制裁检索证明》;
    • 3、 受过刑事处分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 2、 需要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包括,如: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调解书、判决书、营业执照、批准证明、产品说明书等);
    •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 1、 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
    • 2、 遗赠人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遗赠人《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点击下载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 3、 抚养人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点击下载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 4、 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 5、 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遗嘱公证
    •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 2、 遗嘱书原稿和若干份打印的遗嘱;
    • 3、 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属证明、财产清单;
    • 4、 遗嘱处分涉及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应当各自订立遗嘱;
    •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Z类

  • 在校/在读证明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目前尚在该校读书的证明(证明应列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现在在读专业及年级,点击查看在读证明《在读证明》样例)。
  • 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 2、 债权文书
    • 3、 担保文书
    • 4、 担保方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 5、 债务人、共有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各自签署的载明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
    • 6、 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 7、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的所有权权属凭证
    • 8、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温馨提示:关于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更为详尽的介绍,请点击查阅《关于加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合作的建议》

  • 赠与书/赠与合同公证
    • 1、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 2、 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和财产清单等(不动产权证权属证、存单、股权证明);
    • 3、 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在公证员面前作出同意赠与的书面材料,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申请人赠与共有财产的声明书;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 4、 赠与人与受赠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以下三种得以下其中之一证明:
    • (1)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点击下载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表》);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2) 申请人与关系人在同一户口簿并同住在一起的;
    • (3) 经核实足以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关系的相关其他证明;
    •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招标投标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办理招标事宜的资格证明
    • 3、 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 4、 招标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 5、 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 6、 招标文件
    • 7、 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有关文件(其中包括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
    •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 9、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 10、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 11、标底或预算或参考价文件
    •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证书(类)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证书原件;
    • 3、 证书复印件。每办理一本公证书需提供一份复印件,同时还需一份交公证员存档备案;
    • 4、 单位人事部门或原核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执行证书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3、 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凭证或交付凭证
    • 4、 债务人、共有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职称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职称证书;
    • 3、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职务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申请人提供的《经历证明表》(点击下载经历证明表《经历证明表》)(由以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申请人档案存放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3、 职务证书
    •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资格证(类)公证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所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